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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修例須考慮工會意見 保障工友結社自由





基本法》第27條規定,本港居民享有結社的自由,以及組織、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和《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權利公約》兩項國際勞工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區。

周小松議員出席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就政府增設首席勞工事務主任編外職位以領導職工會登記局事宜發言,關注日後政府對工會的監管,以及工會權利的保障。

周小松議員收到工會反映,擔心政府加強監管後,會使靠工友自發組織、沒有額外資源的工會,為配合當局行動而產生額外的負擔,如運作成本增加。周小松議員亦提醒政府,如日後修訂《職工會條例》,須充分考慮工會的意見,以及《基本法》和國際勞工公約的相關內容。政府要充分保障市民結社自由及工友組織工會的權利,而不能因個別工會的違法行為,導致工人的的權利和自由受到不合理限制。

勞工處處長孫玉菡回應,強調政府重視《基本法》和國際勞工公約,無意加重工會的工作量。政府的行動主要針對有違法之嫌的工會,守法依規的工會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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