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松 | 勞聯秘書長、立法會議員
本月初,一名工人在油麻地避風塘一艘躉船上工作時,疑從三米高甲板墮下船艙,送院後不治,這已經是今年以來至少第三宗海事致命工業意外。近年海事致命工業意外有增加趨勢,由2021年1宗,到2022年升至4宗,而目前已接近追到去年的意外數字。海事致命工業意外愈發頻繁,相信與海事相關職安法例罰則過輕,完全缺乏阻嚇力不無關係,政府有必要盡快修例提高刑罰。
同樣職業安全健康問題,倘發生在陸地或船上大有不同,規管法例亦各異,前者由勞工處執法、後者由海事處負責。與海事職安健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兩項,分別是規管本地船隻的《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及規管遠洋船的《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規例》,其中「僱主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則僅罰款2.5萬元,可以說是低得匪夷所思;反觀《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類似條文最高罰則為1,000萬元及監禁兩年,罰款額比海事法規高400倍。
上述兩項海事法規自2007年生效,16年來未有檢討過罰則,早已不合時宜。我舉一個例子,去年3月,一名內河船船員在裝載貨櫃時失足墮下死亡,法庭最終向工程負責人判罰5,000元。一條人命只判罰數千元,這樣有足夠阻嚇力嗎?無論海上還是陸上工友,他們的工業安全保障理應一致,但現時無疑是「厚此薄彼」。當罰則輕得如同虛設,如何能促使工程負責人重視工業安全及為工友提供適切的保護裝備?政府應盡快修訂海事職安健相關法規,而海事處亦應加強巡查及監管,以期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周昇詞】專欄
原文刊於:香港《香港仔》
刊登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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