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松議員問:
根據《泳池規例》(第132CA章),凡屬人工建造作游泳之用而公眾可進入的水池,或任何會社、機構、協會或其他組織所經營的人工建造作游泳之用的水池,均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泳池牌照。關於保障私營泳池泳客的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每年(i)持泳池牌照的私營泳池數目、(ii)新申請泳池牌照的私營泳池數目,以及(iii)續期申請泳池牌照的私營泳池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根據泳池牌照的持牌條件,在向泳客開放的所有時間須有不少於(i)二名、(ii)三名、(iii)四名、(iv)五名、(v)六名、(vi)七名及(vii)八名合資格救生員在場當值的持牌泳池的分別數目;
(三)過去10年,每年食環署(i)巡查持泳池牌照私營泳池的次數及(ii)接獲該等泳池通報的意外數目;及
(四)是否知悉,(i)過去10年每年香港拯溺總會頒發的泳池救生章和沙灘救生章的分別數目,以及(ii)現時持有由該會頒發的有效泳池救生章、沙灘救生章及其他更高級別拯溺證章的分項人數?
立法會問題第四條
(書面答覆)
提問者: 周小松議員 | 會議日期: 2023 年 6 月 21 日 | 作答者: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連結: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6/21/P20230621002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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