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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健修例罰則不容再減 降低阻嚇力偏離修例原意

《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正於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我們對於陳紹雄議員提出修正案,包括將最高罰款額大幅降低及檢控時限縮短表示絕對不能接受。周小松指出,職安健條例已塵封20多年未有修訂,今次修訂原意是大幅提高罰則,以令法例具足夠阻嚇力,防止任何工業意外再發生,而陳議員的修正案建議大幅降低罰款額,這既違背修例原意,亦令立法會難以面對公眾。林振昇表示,修訂後簡易程序定罪的最高罰款為300萬元,實際已比許多發達國家水平還要低,修正案建議進一步下調屬不合理。


周小松認為今次,多年來致命工業意外宗數維持在20多宗,居高不下,部分涉事工程公司更疑為「慣犯」,顯示條例欠缺阻嚇力促使公司推動職業安全健康。而就陳議員提出第一項修正案:「經循可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由一千萬元改為六百萬元」,「可公訴罪行」一向針對極少數涉及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包括僱員死亡等個案,若將最高罰額大幅減半令修例失去阻嚇原意,更令立法會難以面對公眾,實屬不能接受。


周小松又指出,由於只有少數涉及極嚴重違反職安健的違法行為,當局才會引用門檻較高的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換言之,絕大多數違反職安健的違法個案都將會以簡易程序形式檢控,而修正案草率地將僱主一般責任條文的擬議最高罰款額減少一半至150萬,由於罰款水平過低,恐怕無法反映罪行本身的嚴重性,並大大削弱法案的阻嚇力。過去正因為罰款額過低,難以促使僱主更重視職安健及致力減少工業意外,我們不能讓職安健法例繼續淪為「無牙老虎」。


另外,林振昇認為由於部分嚴重違反職安健個案案情複雜,當局取證及調查需時,故此有必要延長簡易程序罪行傳票的時限。不過,陳議員在修正案建議將修例草案建議的十二個月檢控時限削減至九個月,恐怕將導致當局無法就極嚴重個案進行完整及深入調查。如果當局有足夠時間搜證、調查意外成因及釐清責任誰屬,不論對僱主或工傷工友皆有脾益,同樣亦是維護公平、公義及法治的重要一步。再加上,延長時限不過是給予當局更多彈性,當局亦預計日後大多調查將於六個月完成,即使檢控時效延長至12個月,大家亦毋須過份擔憂。



林振昇|立法會議員

周小松|立法會議員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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