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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施建築地盤全面禁煙有關的3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關注實施地盤全面禁煙的界定範圍事宜

  •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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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松議員於6月16日出席與實施建築地盤全面禁煙有關的3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就實施地盤全面禁煙的界定範圍事宜提出兩項問題或意見:


根據政府最新書面回覆的(b)(i),政府指出承建商須界定地盤範圍,並作為禁煙規定所採取之合理步驟。就此,周小松議員關注承建商要如何清楚界定其地盤範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I章第2條指明,建築地盤指正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以及緊接該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擬用於建築工程的物料或工業裝置的附近範圍。他表示其中「附近範圍」的表述並不清晰,建議政府作更明確的定義。


此外,周小松議員關注若承建商錯誤界定地盤範圍,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及市民因承建商界定失誤或缺乏清晰指示,誤入禁煙範圍吸煙而被罰款,能否以地盤承建商疏忽作為合理抗辯理由?


勞工處處長許澤森答覆,承建商在籌劃地盤的工序時,須將所需範圍清楚列明於呈交的地盤範圍圖則上,地盤的職安健及其施工相關規定均以此範圍為管理疆界。他續指,若市民誤入禁煙區,相關狀況不限於在地盤禁煙的措施,被告人一定可以有合理的抗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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